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
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民用
航空運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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