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
關書件,並製作定稿本,申請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人依法不須辦理前項作業者,主管機關得同時辦理核准籌設或同意變
更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