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或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應依下列基準
繳納費用:
一、申請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及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應繳納新臺幣二萬
五千元。
二、申請補發及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補發、換發及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應繳納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前項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觀光遊樂業執
照,免繳;其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觀光遊樂
業執照者,亦同;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之申請換發
,除原增設者外,免繳。
〔立法理由〕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
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因素,爰按財政部國庫署所編制範例檢
討收費成本分析計算,主因人事費用提高,以及市場訪價,因物價通膨製
作成本提高,與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九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修正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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