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
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
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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