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總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總處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對於總處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總處所有或租用之財物,或故意洩漏總處機密,致總處受有
    損害。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總處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於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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