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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登記證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換發,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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