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四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
二、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前條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認可法人申請,爰
    配合第十一條附件二修正,修正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由於辦理繼續教育機構資格多元,所需檢附足資證明具開課量能之證
    明文件,除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機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
    尚包含如評鑑合格資料、機構人員訓練資料等其他文件、資料,爰為
    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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