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
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
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兒童或少年性侵害行為人於偵查階段之教育、輔導工作,爰定
    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
    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
    服務,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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