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
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業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及條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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