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
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考量性騷擾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為保障被害人並嚇阻性騷擾行
為,宜建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使被害人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性騷
擾行為人,得請求超過所受損害額之賠償,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對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含行政及刑事不法作為),法院
得因被害人之請求,視侵害情節輕重,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民事
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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