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
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鑒於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為提供民眾接受物理
    治療服務之可近性,原物理治療師法已不足以妥適規範物理治療師執
    行業務行為與範疇,如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
    護、特殊教育等。
二、衛生福利部一0七年一月九日衛部醫字第一0七一六六0二0八號函
    ,物理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
    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依上開函釋精神
    ,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明定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
    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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