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
  驗之資深醫師。
  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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