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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應針對不同癌症別訂定每年平均應提多專科 醫療團隊討論之個案百分比,且討論個案中至少應有一半以上之比例著 重於問題解決、治療前評估、癌症分期或治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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