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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