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
、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
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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