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39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1條之1、第61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3年12月6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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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7年12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及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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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2年1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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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全文47條(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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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0670號令修正公布第 27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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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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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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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 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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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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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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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8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9條、第27條、第32條、第39條、第46條、第50條、第59條、第62 條、第67條及第69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 0141353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 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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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第23條及第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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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81號令修正公布第38 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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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第33條、第67條至第6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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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 條、第30條及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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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 條、第64條、第65條及第66條;增訂第6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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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3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7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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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39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61條之1、第61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
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以下列
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