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
  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
  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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