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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 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 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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