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
  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
  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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