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 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 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