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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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
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