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之研擬。
二、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護。
四、資訊作業環境與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電腦與網路設施之建置、操作及管理。
六、資通安全作業之規劃及辦理。
七、與其他機關間資訊交換之協調。
八、本行所屬與所管機構資訊及資通安全作業之查核。
九、其他有關資訊及資通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鑒於第四款修正條文之「資訊作業環境」,概念上已包含「網路環境
」,為明確第四款規劃、建置及管理之對象與第五款建置、操作及管
理之對象有所不同;並考量第四款之「管理」應已包含「維護」,第
四款及第五款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作業情形。
二、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實施,於第八款增加查核機構及查
核範圍。
三、因應資通安全業務日益重要,於第九款增列資通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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