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130019608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自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訂定迄今,已逾十二年,為使中央
銀行各局處室掌理事項與實際辦理業務相符,以利業務推展,爰擬具中央
銀行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廢止,修正國庫局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實施,以及實務情形,修正資訊處
    掌理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為明確「爭訟案件」包含訴訟及非訟案件,以及為使規範上法務室掌
    理事項與中央銀行訴訟及非訟之處理實際情形相符,酌作修正。(修
    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庫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庫存款戶之經理。
二、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
三、庫款之移轉及調撥。
四、國庫財物之保管。
五、辦理國庫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六、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
七、辦理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立法理由〕
行政院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以院臺規字第一0000三二九0二號令廢止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後,中央銀行不再受託辦理國內外各項捐
獻之收解、轉撥及掣據手續等業務,爰刪除第五款,並配合修正後續款次
。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
二、全行文稿之綜核與印信之典守及頒發。
三、全行重要事務之管考及重要會議議事相關事宜。
四、與國會、媒體之聯絡及溝通。
五、財產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
六、全行總務及一般庶務之管理。
七、經費款項之出納。
八、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
九、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十、不屬其他局、處、室掌理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
安全衛生法」,爰修正第八款。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之研擬。
二、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訓練及研究發展。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護。
四、資訊作業環境與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五、電腦與網路設施之建置、操作及管理。
六、資通安全作業之規劃及辦理。
七、與其他機關間資訊交換之協調。
八、本行所屬與所管機構資訊及資通安全作業之查核。
九、其他有關資訊及資通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鑒於第四款修正條文之「資訊作業環境」,概念上已包含「網路環境
    」,為明確第四款規劃、建置及管理之對象與第五款建置、操作及管
    理之對象有所不同;並考量第四款之「管理」應已包含「維護」,第
    四款及第五款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作業情形。
二、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實施,於第八款增加查核機構及查
    核範圍。
三、因應資通安全業務日益重要,於第九款增列資通安全事項。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訴訟及非訟案件之協處。
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
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
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
〔立法理由〕
為明確「爭訟案件」包含訴訟及非訟案件;另因中央銀行訴訟及非訟案件
,實務上均係因辦理業務而衍生,並由權責業務單位主政,法務室係提供
法律上意見加以協助。為使規範上法務室掌理事項與中央銀行訴訟及非訟
之處理實際情形相符,爰第五款酌作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於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