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
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
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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