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0301號令修正公布23條 、第35條及第4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7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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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 第20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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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12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7207號修正公布第16條、第19 條、第20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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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0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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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452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4條 、第 9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2條、第35條及第37條至第39條;並增 訂第 3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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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1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54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之1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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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 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9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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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207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 、第37條、第39條;增訂第19條之 1、第19條之2條文;刪除第39條之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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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 、第37條、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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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3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 之2;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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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1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19條之 1、第22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 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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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6 條、第17條、第19條及第19條之1;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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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0301號令修正公布23條 、第35條及第40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
公職。
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
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
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
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
條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
前項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
或任期屆滿時,由主管機關指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所定情事者代理之,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
    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
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