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試,其類科包括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
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附表一所列相當院、系、
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
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如附表二
。
〔立法理由〕 一、現行農田水利會職員考試之類科,主要分為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
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因各類科之人才需求有所不同,其應考資格宜
分別規範,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並將現行條文修正
後,移列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應試資格規定,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之刪除,
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學歷應考資格規定,移列至附表二,爰予刪除。
四、農田水利會灌溉工程人員主要係辦理現地灌溉專業工作,為因應農田
水利會灌溉專業人力需求,期藉由學界灌溉相關專業課程開設,培育
專業人才,再透過考試機制,擇優進用優秀人員,達到農田水利人才
永續之目標及專業效能之提升,結合灌溉學術與實務需求,發展農田
水利學、產鏈結,提高考試之效度,強化農田水利會人員之專業背景
,爰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增列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即農田水
利會、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工作經驗、修
習灌溉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以上)等學經歷資格限制。
五、現行條文第三款之應考資格,僅須考慮其專業證照即可,至於工作經
驗之條件,已列入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規範,故予刪除,爰將現行
條文第三款規定修正後,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六、為免農田水利事業工作經歷之認定過於浮濫,爰於第三項明定工作年
資採計,以勞保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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