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
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立法理由〕
為簡化農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登載事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
七月十一日農授金字第一0六五0七四二七二號函示,信用部及其分部設
立許可證所載業務項目改以概括性文字「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代替逐項登載,信用部如有新增營業項目及範圍,僅須於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不須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爰配
合刪除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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