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
    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
    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
    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立法理由〕
考量基本型保險係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轉換而來,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調整稻米救助額度,爰基本型保險理賠金額,與稻米救助金額同步提
高至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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