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要保人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耕種投保水稻田區之經營人、所有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
團產區營運主體。
二、加強型保險:符合前款規定者,得投保一般加強型。投保優質加強型
者,須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
、友善環境耕作。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實際合法從事稻作生產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要保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向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簽訂
保險契約並向基層農會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
人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得向任一種植
所在地之基層農會併同投保。
要保人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得向同一直轄市、縣(市
)轄區相鄰之基層農會投保。
投保加強型保險者,其交付全額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自交付之日起,
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為保障所有稻農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致產量減損之損失,放寬繳售公糧
稻穀者,亦得投保加強型保險,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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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
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
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
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立法理由〕 考量基本型保險係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轉換而來,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調整稻米救助額度,爰基本型保險理賠金額,與稻米救助金額同步提
高至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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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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