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
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
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
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
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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