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降低疫病傳播風險,於一
百十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因應農
業保險法施行,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辦理農
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原規劃現行三級農會共保機制,改
為基層及直轄市、縣(市)農會二級制,並由農險基金辦理後續業務,爰
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未投保者於未完成投保前,不給予相關救助、補助措施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要保人得選擇採計之投保頭數及相關佐證文件;另增列得不納入
投保頭數計算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飼養豬隻所在地之所轄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得向相鄰之轄區
基層農會投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情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共保機制、保險費補助款核撥及行政管理費分配等對象由中華民
國農會修正為農險基金、並刪除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業務等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