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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公告及助選員標誌及製發)
助選員之姓名、住址,於公告候選人名單之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公告 。 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時,應將主辦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助選員標誌佩帶於 胸前左側顯著位置。助選員標誌式樣如附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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