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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 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保管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 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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