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查對提案人名冊、連署人 名冊,應於查對完成後三日內填具提案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 表,並將刪除之提案人、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列冊,連同提案人名冊、連 署人名冊資料,函復本會。
配合本法第十條項次變更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