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推介者,其
  推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規定。用人機關(團體)之遴選程序,
  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依本條例進用失業者,應考量各縣市失業人口比例,並優先進用失業家
  庭之成員。但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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