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
險給付及保險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制定公布,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單獨立法,並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考量保險人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一百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期間,計算調整實績費率之需要,另依本
    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
    ,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爰定明本辦法
    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
    給付及保險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