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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 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 外文。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附表四-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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