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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 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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