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
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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