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4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及第3條附圖一、第4條附圖二,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立法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安全標示與驗
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因本辦法第三條附圖一及
第四條附圖二所定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之識別代碼位數及顏色,有增
加識別代碼位數、機構代號及與產品本體顏色區隔之需求,爰配合檢討修
正,以臻符合管控辨識產品之實務目的,故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圖一、第
四條附圖二及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D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
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
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