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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事業停業、歇業或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盤查登錄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事業申請登記暫停營業、停止營業、歇業或解散,仍應於規定期 限內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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