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
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
    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事業限期改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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