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 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 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事業限期改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