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速並大幅採行
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
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
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
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爰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依本辦法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之事業。(第二條)
三、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檢具之文件及計畫內容。(第三條)
四、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可採行之減量措施。(第四條)
五、可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規定。(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第六條)
七、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核定事項及申請變更之規
    定。(第七條及第八條)
八、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提交期限、內容及查核方式。(第九條及
    第十條)
九、事業適用優惠費率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查核後,命事業限期改善之事由及廢
    止已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一、未達指定目標執行進度或自主減量計畫經廢止,事業應改以一般費
      率計算繳納碳費。(第十四條)
十二、自主減量計畫相關資料之保存規定。(第十五條)
十三、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之展延規定。(第十六條)
十四、減量效益申請及核算之規定。(第十七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