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