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變更者,應填具
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實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變更。
〔立法理由〕 一、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變更之規定。
二、考量變更項目之屬性不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明文部分項目變更
應辦理審查通過後,始得完成變更之規定。
三、第二項就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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