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除採取應變行為外,並得啟動聯防組織協助支援防
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前項聯防組織支援之費用,由該事故之運作人負擔。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事故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時應採取應變相關行為,並視需
求啟動聯防組織協助支援,其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防護措施:協助突發事故應變所需個人防護設備,其設備等級
與數量應符合協助救災人員實際需求。
(二)應變措施:協助告知現場各級主管機關應變單位化學物質危害
特性、安全注意事項、濃度偵檢、圍堵止漏作業等。
(三)清理措施:協助除污作業與善後復原作業。
二、第二項規定由事故運作人應負擔聯防組織支援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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