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
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
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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