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稽字第108002279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
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曾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為提升採購稽核
品質,避免採購稽核作業僅就採購程序檢視,未能深入稽核,發掘問題癥
結及採購之實質問題,須定明稽核案件擇案原則及稽核監督重點事項。另
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對於機關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
大者,應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
計機關,俾將違反本法之情節重大情形讓該三機關知悉,適時依權責對採
購機關加強督導,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之範圍,包括進行中或已完成之各採購階
    段之採購作業;稽核小組得就各採購階段或可能有異常情形之採購階
    段辦理稽核。(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各採購階段、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及底價訂定之稽核監督
    重點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四、增訂稽核小組就異常採購案件應擇案加強稽核。(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提出稽核監督報告之計日方式修正為工作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情節重大者,應通知機關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