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
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申訴人。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
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主辦機關向促參申訴審議會陳述意見,應副知申訴人,俾其知悉主辦
    機關之意見,爰於第二項增訂相關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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