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
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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