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子票據之應記載事項與實體票據同。但受款人之欄位不得空白,且以
  單一受款人為限,其記載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記載受款人身分識別碼者。
  二、記載受款人指定帳號者(以下簡稱指定帳號電子票據)。
  電子票據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得另加註電子信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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