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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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制定依據

1.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2日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參加票據交換規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為交換單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二、交換單位應繳保證金之基準及其儲存限制、發還條件。
  三、交換單位得接受未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委託代理交換。
  四、交換單位所收其他交換單位之票據,應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交
      換;經提回付款之交換票據,如發生退票,亦應由該付款之交換單
      位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退票交換。
  五、交換單位之分支機構應一律參加當地之票據交換,其所收其他交換
      單位之票據,應由該交換單位提出交換並負有關交換上之一切責任
      。
  六、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交
      換差額及退票差額,應依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
      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清算。
  七、參加票據交換其他應遵守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