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由其申請人
填具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
品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詳附件)並檢具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之文件送信託業公會、證券商公會、壽險公會或壽險公會委託之機構辦理
。
若境外結構型商品跨業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
時,則由其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
主辦公會依本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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